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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28号
  • 【发布日期】2003-05-07
  • 【生效日期】2003-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活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捐赠工作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

二、 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 捐赠接受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建立收入明细账和物资备查账,收到的社会捐赠物资,有实际价格的要根据实价入账,没有实际价格的要按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并形成收入账日清、旬结、月报表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要按照专款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三、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直接拨付,并及时上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非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受捐赠部门接收后,应及时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拨使用。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应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天津市财政局,账号:9072251001)。市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捐赠接收管理部门,要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收入专户,用于接收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对口部门上划的社会捐赠资金,并在3天之内将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也要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收入专户,用于接收所属区县各部门的社会捐赠资金,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应于3日内上划市主管部门的收入账户。捐赠专户资金,应及时上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所有接收的捐赠款物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的捐赠款物,要照顾到接收捐赠款物区县的实际情况。

四、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接受捐赠的四个部门,要将捐赠款物登记造册,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进行全过程检查审计和监督。为保证捐赠物资质量,捐赠部门在转交捐赠物资时需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证明。民政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体要在核实四个接受捐赠部门出据的捐赠款物收据后,再进行报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


二OO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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