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寇志红 陈誓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4 10:11: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工伤保险办法7月1日实行-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将明确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上海市市府发言人焦扬强调,虽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7月1日出台,但由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上海的这个《办法》在施行时可追溯到今年1月1日,也就是说,今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都适用这个办法。
焦扬说,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标志着上海已经形成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这对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制度将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与已经出台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范围相一致。这样既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性,又有利于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相互衔接和人员的合理流动。
二是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办法。基础费率按国家规定的工伤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0.5%确定,以降低本市用人单位的费率负担;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再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以强化单位的安全责任,控制工伤风险的转嫁。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最高不超过3%。
三是适度提高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基数最低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上海的《办法》则规定凡工伤保险享受的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律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这有利于保障部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四是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作了原则规定。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将同步实施浮动费率的办法,以解除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维护老工伤人员的权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从业人员工伤的七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包括: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等等。另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三种情形也视同为工伤。具体内容可以登录上海政府网或劳动保障服务网查阅。
(文章原载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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