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1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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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7月1日出台-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已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仅在原核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再办理备案登记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出台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办法》细化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备案登记材料,指出,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登记表》自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办法》明确规定,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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