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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保障困难户“应保尽保”
  • 【发布单位】作者:郭宏鹏 张海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2 16:08: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保障困难户“应保尽保”

    近日,福建省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共31条,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提供低保是政府应尽义务

“《办法》的出台,最主要的是一种理念的转变,它明确了为困难户提供低保是政府应尽义务,而不是政府的一种恩赐。”厦门市人大内司委陈传琳一语点透此次《办法》出台的意义所在。她指出,根据我国《宪法》有关精神,给予低收入群体以最低生活保障既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也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围绕这个理念的转变,《办法》同以前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大的完善和提高。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将1993年颁布的《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中“违反计划生育不能享受低保”的条目删掉了。

据陈传琳介绍,为低收入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即将是政府的一项义务,就不允许有条件的落实,计划生育部门不行,其他部门也不行。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这些问题有其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不应该与低保进行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原来暂行办法中“不参加社区安排的公益劳动3次以上,不列入低保范围”的内容也被取消了,改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陈传琳提到,原先的规定很不合理,从政府角度考虑是为了不养懒汉,但是这其实侵犯了一个人的尊严。

率先将农民纳入低保范围

作为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前沿城市和经济特区,厦门市从1993年就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开始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城市推向农村进行探索和实践。几年来厦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从城市向农村覆盖,基本保障了城市和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了将农村低保的成果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和保障,此次《办法》对保障对象予以了界定: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居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户籍所在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从而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到低保制度之中。

据陈传琳介绍,考虑到村民就业和居民就业的渠道、机会不一样以及农业生产的规律,《办法》还特意将村民享受低保的期限从原先的半年延长为一年,城镇居民则仍为半年。

“三级承担”确保低保资金到位

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到位,是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据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蔡峰影介绍,原来由市政府、区政府、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构成的四级保障,基本上是市政府占20%,其他占80%。但现实中,很多区、镇、村由于财政收入少,保障资金没法到位,使最低生活保障无法得到落实。一些地方出现了按名额提供最低保障的现象。

对此,《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比例负担,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支付。根据“应保尽保”的要求,实行按实拨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把不符合实际的村一级去掉,资金由市政府、区政府、街道(镇)三级承担。原则上,市和区之间,市政府占大头;区和街道(镇)之间,区政府要占大头。这样将更好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蔡峰影告诉记者。

另外,为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捐款捐物,《办法》还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捐赠、提供资助,所捐献和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管理。

最低生活标准不按人头算

不按人头而以二人户为基准计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办法》的特色之一。《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乡差别划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大类。其中,城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二人户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一人户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提高,三人户和三人以上户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降低。

据陈传琳介绍,现实中生活成本并不是逐一累加的,人多的话,人均生活成本会相应的降低。因此,一人户的会比较高,二人户相应人均会低些,三人户以上的人均就会更低一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该考虑到这些情况。

在对“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范围的界定上,《办法》规定,残疾人劳动收入按30%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较好地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据蔡峰影介绍,这主要考虑到残疾人就业本身就很困难,收入低,其自用轮椅、助听器等花费也大。

同时,为了防止“养懒人”现象的出现,《办法》还特别就低保户就业后能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作出规定:“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就业的,自其就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继续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这意味着低保户在找到工作有了收入后,保障金的发放还可以延续就业后三个月,从而充分调动他们就业积极性,使其真正通过自己的劳动不断提高家庭收入,改善生活状况。”陈传琳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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