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8 08: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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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 1 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修改。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文章原载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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