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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出台《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程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0 08:41: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出台《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轻伤犯罪案件在浙江都可以有条件地“私了”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最近联合在系统内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因小事引起的轻伤案件占公安和法院系统案件总量的比例相当高,也一直是治安管理的焦点和难点。”一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士称,这些事情本身不大,却要耗费不少警力和司法、诉讼资源的案件,公检法部门一直相当“头痛”,一度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2001年,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高院就曾在系统内部出台《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一至今未公开的意见旨在解决有案不立、相互推诿的情况,同时明确规定,只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轻伤犯罪案件,一律要走司法程序,公诉后不允许撤诉。

但事实上,许多当事人往往是逞一时之勇造成他人伤害后,多以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等形式化解矛盾,但此时想“私了”的双方却慑于法律的严肃性必须按司法程序执行,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也使当事人双方陷入了尴尬境地。

浙江省公检法近日联合下发的这份内部操作《意见》,旨在化解民间矛盾,稳定社会治安。它要求全省公检法系统“要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法办措施”。《意见》同时明确,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过程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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