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2 15: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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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8月实施-细化了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向海关办理的手续以及海关对进境免税机动车辆的后续监管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海关备案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办法》明确规定了,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办法》规定,常驻机构的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常驻机构监管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超过4年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此外,为方便对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详细规定了常驻机构将原进境的公用物品复运出境时,应办理的手续。以及常驻机构转让进境监管机动车辆时应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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