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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出台-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6 0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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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出台-

    新疆乌鲁木齐市今冬将停止福利供热。届时,作为“热”这一特殊商品的买卖双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日前,由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就此作了明确规定。

   
    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热费收缴按合同履行。如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可停止供热。但供热单位应在停止供热3日前,告知相关用热户。
 
    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用热,但应提前1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用热户改变用热面积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条例》同时规定,热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对于由财政拨款的用热单位的热费,条例明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迟缴或欠缴。否则,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挪用热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供热单位的烟尘和废水排放及噪音等指标应符合环保标准。
 
    如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将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供热能力和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乌鲁木齐市的新建居民住宅要建设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系统。《条例》规定,现有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分户计量器具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同时,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国家规定室温标准;非居民用户室内的温度,应达到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供热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否则,将被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用热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城市热力管理机构进行复测。
 
    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因用热户的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应于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按时供热。因气温异常,供热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如未按规定时间供热、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实行规范化服务,公开服务时间、内容和标准,建立24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受理制度。
 
    用热户有权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该条例和供用热合同的行为。
 
    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对用热户的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并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投诉人。
(文章原载新疆天山网-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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