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中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9 14:11: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司法》将大改 上市门槛降低两千万-
最近,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正忙着整理一份对《公司法》修改草案的意见,这份意见是该委员会对《公司法》修改所提的第四份意见,并将于7月31日前送交国务院法制办。据了解,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该委员会主任张晓森律师为记者解析了《公司法》修改草案中的部分亮点。
上市门槛降两千万
草案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最低为5万元。可以以股权和知识产权形式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最低额仅限于30%,扩大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张晓森律师说,只要现金不少于30%,知识产权所占比例甚至可达70%,而且股东出资还可以分期缴付。另外,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门槛也将降低。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股本总额要求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草案将其降为人民币3000万元。
“一人公司”将出现
根据现有规定,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才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修改草案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公司名称中必须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即股东?,只需要承担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将承担无限责任。
母公司有还债责任
修改草案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晓森律师说,作为被控股的子公司,应当同控股的母公司完全独立。如果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混同,对控股子公司的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设“独董”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独董”由具有法律、经济、财会等方面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的人担任。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两项权利:一、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副董事长可“越权”
根据现行的法律,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但对于公司董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时,股东大会就无法召开。张晓森律师说,新草案规定,在公司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也可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小股东进董事会
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累计投票”制写入草案。草案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制就是小股东在董事会里面也会有一席之地,防止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由控股股东一家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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