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鲍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9 16:28: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太原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7日,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出台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针对享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办法、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做出具体规定。
救助管理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提供救助。因被盗抢、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者,提供报案证明后也可享受救助。太原市救助站将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救助站指示牌。
公安或其他行政机关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先行告知,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引导、护送到太原市救助管理站。发现危重病人,由太原市120急救中心和市中心医院医治,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结核病人等,分别送往太原精神病医院、传染病院、第四人民医院等先医治、后救助。救治情况及费用清单上报太原市卫生局,每季度向同级财政结算。
受助人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按性别分开居住,分别管理。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对身源不清的向社会公告7天。非正常死亡的,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对于自返家乡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救助站发给所到目的地车站的乘车凭证,并作不能转卖、退票标记。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呆傻痴等,无法查清其亲属或单位、户籍地、居住地,待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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