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郁进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30 08:34: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青在线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出台-
29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这部地方性法规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务实的立法精神,让更多的困难群体有尊严有保障地拿到“活命钱”。
新出台的这一《条例》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视为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不是政府对他们的一种施舍,不得设定各种附加“条件”和“义务”。《条例》将原先草案中关于“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主动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等“履行下列义务”予以删除,从而减少了强迫性和对低保户歧视的色彩,体现出法规的人文关怀。将草案中“申请人不得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经管理机关查实,该家庭两年内不得申请低保。”中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低保”修改为“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停发或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减轻了惩罚力度,以保障偶有作假者不因惩戒过重而陷入生活困窘。《条例》还将220万郊县农民纳入低保范畴,为他们撑开低保伞,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对农村低保确有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给予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仅此一项,南京市今后每年将动用500万元财政资金,以补足农村低保经费的不足。此外,这部条例还取消了原先对“农转非”和外地迁入户人群的许多最低生活保障限制。今后,这些人若生活陷于窘境,只要符合低保条件,同样平等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据了解,目前,南京市有7.03万人享受城市低保,4.33万人享受农村低保。南京将在这一法规报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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