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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9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李茗 王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12 09:11: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9月1日施行-

    记者近日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获悉,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经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等,都要遵守此办法。
强制扑杀给予经济补偿

扑杀是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封锁区内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为保证饲养、经营动物者的利益,办法规定,已接受强制免疫且在保护期内发生疫情被扑杀的动物,或者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强制扑杀的动物,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经济补偿。

自养自宰自食猪牛羊也要检疫

为保证农民食肉安全,办法规定,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牛、羊在屠宰前,也应当向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基层动物检疫组织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到现场实施检疫。

看动物病也要资格证

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没取得诊疗证擅自诊疗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隐瞒延误疫情追究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检疫人员,隐瞒、阻挠和延误疫情报告,经营免疫耳标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菌)苗,伪造检疫结果、乱收费、乱罚款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原载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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