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16 14:09: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税务总局出台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新规定-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作出新规定。
通知明确,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通知指出,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通知规定,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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