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阙文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03 08:41: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10月1日施行-
今后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颁布《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传出的消息,该《若干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10天未接通信号可退收视费
7月2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若干规定》;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若干规定》。
该规定指出,在广播电视网络信号有效覆盖范围内,用户办理申请安装手续并缴纳维护收视费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10天内接通信号。因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任造成未按期接通信号的,逾期1至5日的,退还用户1个月的维护收视费;逾期5日以上的,每5日再退还1个月的维护收视费。
2个月不交闭路费中断信号
该规定指出,如果逾期2个月不交闭路电视维护收视费,有关部门将停止传送电视信号,停止后1年仍不补缴的,将被销户处理。
在广播电视设施上插播非法节目及信号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节目载体,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故障应当24小时内排除
该规定要求,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接到用户故障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排除;因灾害或者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当告知原因。
违反该规定的,擅自移动、拆除有线电视发射、接收、传输等设施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损坏、遮盖、涂改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新建小区无电视管道2倍罚款
该规定要求,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广播电视管道。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楼及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标准建设,同时配套建设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若违反该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广播电视管道或设备用房建设成本2倍的罚款。
(文章原载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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