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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法院作出23条规定-规范刑事赔偿及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
  • 【发布单位】作者:陈忠仪 高万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2 08:43: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法院作出23条规定-规范刑事赔偿及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已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该《意见》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审理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项权利,赔偿请求人依法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刑事赔偿案件,以及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权等项权利,受害人依法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程序,并从请求确认、权利告知、案件立案和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作出了23条规定。

《意见》明确,赔偿请求人就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向其认为违法侵权的公安、检察、监狱管理等部门申请确认,认为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申请确认。如果这些司法机关不予确认的,有权提起申诉;对已经确认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和不需要另行确认即可进入赔偿程序的案件,确认机关或者侵权机关应当告知被侵权人在两年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宣告无罪,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案件,法院应当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告知被告人在两年内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法院收到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意见》规定,基层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由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副庭长、审判员3至5人组成理赔小组,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级以上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副院长、庭长、审判员5至7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配备2至5名工作人员。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及下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级以上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行使理赔小组职责,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理赔小组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一般应进行听证。即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答辩意见,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侵权事实、依法确认的经过、应当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证据及理由,如不服可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应提交证明违法行使职权、具有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使职权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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