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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统计局就公布《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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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10-19 18: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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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统计局就公布《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以第7号令公布了《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我国对涉外调查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较大调整。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统计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和公布《办法》?

    答:制定和公布《办法》,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涉外调查行为,提高涉外调查管理绩效。1999年7月,国家统计局公布《暂行办法》,明确了涉外社会调查行政许可事项。同年8月,统计部门开始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工作。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开始对涉外社会调查(含市场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颁发《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自2001年12月起,国家统计局对涉外市场调查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实践表明,对涉外社会调查实施管理很有必要。通过管理,规范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对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对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社会调查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将一些可以通过事后监督方式管理的事项也纳入了事前审批。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提高监管效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今年5月19日,国务院决定调整涉外社会调查行政审批事项:保留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两个项目;取消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市场调查项目审批,“三资”企业开展社会调查、市场调查活动审批,以及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社会调查结果审核三个审批项目。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并不是不管了,而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事后监管。国务院要求,对保留的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许可条件等配套办法,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为此,国家统计局制定并公布了《办法》。

    问:制定并公布《办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办法》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精神。

    一是有利于国外企业、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深入了解,促进招商引资,促进改革开放。《办法》重新界定了涉外调查的范畴,“三资”企业所开展的调查项目不再纳入涉外调查管理,从而使“三资”企业取得了与内资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办法》规定,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市场调查,只需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不再向行政机关报批或备案,大大简化了行政管理程序,并且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就涉外市场调查实施备案管理的承诺前进了一大步。同时,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都是经过政府统计部门认定的机构,具备了一定的调查能力,境外组织、个人通过这些机构进行调查,可以获得较高质量的市场调查服务。

    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办法》规定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8种后果的涉外调查,主要包括:可能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可能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可能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可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涉外调查。这样规定,不仅为行政机关审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提供了标准,也有利于调查机构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在日常业务中对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调查自觉抵制,同时还便于广大公民和组织监督各种涉外调查活动。

    三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绩效。从五年多的管理实践看,市场调查一般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在项目审批时,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调查项目不会被批准,调查机构按照经过审批的调查方案开展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一般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办法》对数量巨大的涉外市场调查不再审批或备案,原则取消涉外调查结果的审核,大大缩小了行政审批范围,使得行政机关能够集中力量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调查。《办法》还要求各调查机构要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行政机关通过不定期的对业务档案的检查,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调查机构以市场调查名义从事社会调查。

    问:《办法》主要确定了哪些管理制度?

    答:《办法》主要确定了行政机关对涉外调查实施管理的三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涉外调查许可证管理制度。只有取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才有资格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的市场调查项目和社会调查项目。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个人和没有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二是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的社会调查项目,应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调查。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是加强对涉外调查的事后监管制度。对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不再审批或备案,而是以事后监管为主。《办法》规定,境外组织、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需要进行市场调查的,必须通过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办法》要求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建立包括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的涉外调查业务档案,以备行政机关检查。同时,统计部门将会同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涉外调查活动的监督,加大对非法从事涉外调查的查处力度。

    问:《办法》公布后,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将如何在中国境内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答:中国政府欢迎世界各国了解中国,欢迎对华投资和贸易,也欢迎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进行正当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这有利于增进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有利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办法》公布后,境外组织、个人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中国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应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市场调查,应当通过中国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通过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项目无需报批和备案。

    二是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社会调查,应当通过中国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并由调查机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通过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进行。

    三是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不得从事社会调查,也不能接受委托进行调查。

    四是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进行调查,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没有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调查。
(文章原载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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