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0 09:10: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12月1日施行-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的代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2004年10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第20号令发布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资格条件、资格申请和审核、监督检查与管理、罚则、附则六章,共三十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明确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
为贯彻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粮食局已组织起草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制作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报表》,编制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报受理和审核软件,并组织编写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实务》培训教材。近期国家粮食局将组织召开省(区、市)级粮食主管部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动员会,组织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必须在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向审核机关,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未获得资格的,不得再承储中央储备粮”。因此,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重点是审核认定已经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文章原载中国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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