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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济南市弃婴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吕华远 李晓文 吴俊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1 08:47: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济南市弃婴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20日,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制订出台《济南市弃婴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拾的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根据规定,济南市民政局负责该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济南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是弃婴弃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负责接收公民或组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弃儿,并建立弃婴弃儿入院档案,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其接收安置弃婴弃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济南市财政核拨。民政、公安、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五部门联手管理弃婴工作,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弃婴弃儿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暂行管理办法鼓励国内外公民依法收养福利院监护的弃婴弃儿,收养人必须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登记机关要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严格审查其抚养教育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对福利院进行捐助。对侵犯弃婴权利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文章原载)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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