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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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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11-09 13: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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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出台-

    今天,国土资源部以第27号令方式公布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新《办法》对2001年7月25日颁布实施的原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所谓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方面的情况。新《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强调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环节;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明确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赋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全新的地位和职责,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据此,新《办法》突出强调,预审意见须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须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据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介绍,这项规定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实际上是针对一些地方对预审工作不够重视,或者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的现象所提出的。目前许多地方实质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预审,还有一些地方只对单独选址项目进行预审,而将城镇建设(包括各类园区)项目排除在外。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精神,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目前,建设项目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分别按审批、核准、备案方式进行管理,并对各自的界限进行了严格界定,对管理机关的权限也进行了相应规定。为此,新《办法》规定根据审批、核准、备案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分级预审。

同时,该《办法》针对预审工作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部分工作制定了一些特殊管理办法。为保证预审的质量,增强可操作性,新《办法》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收预审申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对于零星用地项目,根据其“用地量小,布局分散”的特点,新《办法》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油田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零星分散建设项目,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于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新《办法》还针对预审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例如,原《办法》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调整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的预审条件、预审内容等进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提供的规划调整依据不足、各地做法不统一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中得以明确。其中规定,属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同时,由于原《办法》未对预审文件的效力进行规定,此次修订的新《办法》对预审文件的效力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建设项目核准制的规定,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据了解,新《办法》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文章原载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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