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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162号
  • 【发布日期】2003-05-15
  • 【生效日期】2003-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3]162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激励作用,今年将继续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后,具备多元投资主体并由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保持两年以上持续、稳定经营业绩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均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二、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对当年发生的工资结余,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要建立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办法;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四、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下进行。

五、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超过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线的,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申报程序

⒈市属企业:企业填报《2003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⒉区属企业:企业填报《2003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七、报送材料

⒈《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申报表》一式五份;

⒉本企业2002年《地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表》(劳基综年13表);

⒊本企业《公司章程》(初次申报的企业);

⒋《2003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封面(分户填报封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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