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牧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0 16:13: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华商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将出野生动物伤人政府补偿办法-
羚牛、野猪等野生动物伤人、造成财产损失事件在我省屡见报端。9日,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近日有望修订后出台实施。以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人,四种情形可获政府补偿。
三年内111人遭野生动物伤害
据了解,1999年至2001年,根据汉中、宝鸡、安康、西安、商洛、铜川、咸阳和延安等8地市统计,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侵袭造成15人死亡,重伤和轻伤96人。毁坏农作物54万亩,伤害家畜近240头(只),三年造成损失合计462万余元。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呼吁尽快立法。
四种情形可获得政府补偿
“重点保护动物伤人”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补偿呢?《补偿办法(草案)》规定,在我省区域内,遭受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袭击和危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损害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助的权利。
《补偿办法(草案)》规定了可取得政府补偿的四种情形,即: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补偿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照
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对象主要在农村,补偿主要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照。《补偿办法(草案)》规定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以下情形的可按相应标准予以一次性损害补偿:造成身体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含丧葬补助费)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同时,《补偿办法(草案)》规定损毁农作物或经济林木,个户总产量损失60%以上的,受损产量折成实价,给予50%补偿;损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20%予以补偿。对死亡家畜补偿金额按此家畜价值的50%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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