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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吴超 杨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6 09:21: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出台-

11月15日,《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顺利通过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规定首次将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设立义务教育扶助资金,专项用于经济特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该规定明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务工或从事其他职业,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规定还将报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获得批准后,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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