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28 1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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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出台-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近日,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制定“规矩”。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刘骁悍介绍说,目前群众用药80%来源于医疗机构,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没有完整成套的规范。购药渠道不规范、储存条件差、乱堆乱放、非法销售药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中药品的质量。在查处的假劣药案件中,70-80%发生在县以下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中。当前,国家已出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管理仍是薄弱环节。
在药品的购进环节,该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经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乡(镇)卫生院可以为边远地区的村卫生室、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代为采购药品,并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三证”。
该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的储存与养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药品调配使用环节,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调配使用药品应当向药品使用者正确说明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等事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拆零药品不得产生污染,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该办法特别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无本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销售药品;采用柜台等形式对外销售药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河北省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以义诊、义卖、咨询、试用、验证等名义销售药品。(文章原载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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