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雄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30 17:03: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将施行-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这是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所做出的规定。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获得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本省审批权限内的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为:本科教育、师范和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还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或者本省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文章原载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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