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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出台《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李刚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5 09:03: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出台《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年被群众投诉三次就要降职,连续两年被投诉三次将被辞退。这些规定近日明确写入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这意味着,这里的公务员随时可能因为得罪百姓而丢掉“饭碗”。有专家指出,对公务员的考核如此看重民意,如此严格,在全国尚属罕见。


这项由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联合发出的《办法》,将首先在该省省直机关实施。该《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强调了群众监督对公务员去留及升迁、所获待遇的作用。

据该《办法》,浙江省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两种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在一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年度考核时将被考核为“一般等次”,减发全年目标考核奖,第二年度不得晋升职务。一年内被群众投诉三次,将在年度考评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要受降职处理。《办法》还规定,连续两年每年被投诉三次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一个月内对该公务员予以辞退。(文章原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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