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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出台-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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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1-27 09: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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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出台-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出台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详细指出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作业的审批以及各种安全措施。该规定将于2005年2月1日施行。

 

    我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基础差、数量多、分布广,主要为乡镇、村办企业及个体开采,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10.3万个非煤矿山中,小采石场的数量占77%。2003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2283起、死亡2890人,其中小采石场分别占56%和52%。在当前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既不能放任小采石场盲目、违章开采,又不能脱离实际,因此,《规定》的出台具有实际操作性。

    《规定》统一了小采石场规模指出,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的采石企业,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适用本规定。但是《规定》不适用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

    关于开采方案及其审批《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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