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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厦门立法:再就业经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范围-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2 10:54: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厦门立法:再就业经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范围-

    日前,《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作了重要修订,其中,社保征收主体改为地税部门,再就业经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范围。  

    据了解,这次修改主要为调整福建省厦门市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以及受理登记、申报主体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机构改为地税机关,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为地方税务机关。

    这是因为根据厦门市市目前实际操作现状,规定受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主体,以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都已改为地税机关。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这次修改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也就是说将“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经费”纳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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