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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 【发布单位】作者:谢登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2 19:52: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银监会2日颁布了《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日说,《指引》的颁布,旨在加强银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完善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

《指引》共分总则、组织体系、组织结构、职责任务、人员管理、经费来源、指导与监督以及附则等八章四十八条。《指引》指出,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银行业协会应接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作为其会员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根据银监会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对涉及全行业的专项业务工作对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协调。

《指引》要求,银行业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指引》规定,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指引》还对银行业协会的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和任职条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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