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03 09:00: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3月1日起施行。
国资委负责人指,出台该办法是为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涉案金额过5000万即为重大
该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等。
记者了解到,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而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中央企业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将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国资委有权协调纠纷
根据该办法,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企业依法自主处理。但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比如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等。
国资委称,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而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文章原载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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