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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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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3-07 17: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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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出台-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维护浙江省交通道路畅通,《条例》首次划定了高速公路、省道等交通设施的保护区域;高速公路两侧30米内禁止一切建筑。


除高速公路外,《条例》还划定了其他交通设施的保护区域:国道两侧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范围为保护区域。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

《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在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公路街道化。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排放污水污物、设置变压器和电线杆、建维修场或停车场、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摊晒物品。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原载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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