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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科技部、财政部下发两规章规范创新基金管理-
  • 【发布单位】作者:王新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28 14:59: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科技部、财政部下发两规章规范创新基金管理-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先后下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创新基金的支持条件、项目申请与受理、项目立项审查以及创新基金开支范围、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与检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两部委于1999年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放宽申请条件 鼓励创新

    与1999年文件相比,对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放宽了申请条件,只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无知识产权纠纷。而不必强调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对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也不必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按1999年的办法规定,无偿资助项目总投资需在1000万元以下,新办法则规定无偿资助项目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并要求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同时,新办法中不再列出不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并从实际上制约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要求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项目审查公开透明

    在项目立项审查方面,新办法规定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并明确列出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按新办法规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新办法对专家条件以及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条件做出了具体说明,规定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新办法中,明确列出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并详细规定了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在企业中的各项使用。

                             实行多重监管

    在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上,新办法充分发挥了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作用,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在项目监理方面,新办法规定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新办法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创新基金项目验收上,新办法规定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文章原载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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