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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 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5-25
  • 【生效日期】2003-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 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
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促进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 [2002]1号)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有关高等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检自查。本委将在适当时期组织专家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意见


为促进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 [2002]1号)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校外学习中心的性质

校外学习中心是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设在本校以外,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校外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受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院校(简称主办学校)委托的面向北京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同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一般应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在办学条件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办学条件的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也可以设立校外学习中心。

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拟改建为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时,须通过市教委组织的专门评估。

2、 校外学习中心的基本条件与管理

(一)硬件条件

1.教学信息资源接收系统设备

根据主办学校现代远程教学要求,校外学习中心应具备局域网络系统设备,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拥有相应数量的服务器。学习中心通过网络与主办学校交互连接实施远程教学,在线共享主办学校的教学资源。

网络条件应不低于以下标准:带宽100M以上的局域网,并与CHNI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位于城区的学习中心的接入带宽不应低于2M,边远地区的学习中心逐步到位,尽快达到该标准。配置的相应网络设备在满足现代远程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由学习中心和主办学校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技术标准,鼓励学习中心在设备建设投入上体现前瞻性和充分的灵活性,采用先进技术、新颖方式,实现和开展双向实时交互式远程教学。

具备卫星接收系统设备的学习中心,可通过卫星传输接收主办学校的教学内容和学习资源。

2.远程教室

学习中心初设阶段要求至少有专用网络教室,并保证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每5名学生不少于1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学习时间内,2名学生不少于1台学习用个人计算机。若招生规模扩大,学习中心有责任增加个人计算机数量,保证每一位学员的远程课堂学习和自主学习。

3.其他教学场地与设施

适应专业要求向学生提供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场地和设备。按照开设外语类、艺术类、理工类、医药类、财经类、文法类、管理类、农林类等分类教学要求,应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应设施。

4.资料阅览室

对所承接的教学服务项目,学习中心应配备相应专业的全套文字教材、参考资料以及必要的用于教学和管理的软件工具,并提供打印、复印、扫描等服务。学习中心的资料阅览室可以与依托单位共建共享。

鼓励建立、建设电子阅览室。

5.办公设施

学习中心需配备专用办公场所、办公电话、传真机、可接入校园网或因特网的办公计算机等。

(二)软件条件

校外学习中心须安装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保障主办学校实现以下功能:

1.向学生提供主办学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2.支持教师、学生在因特网上搜索信息和传递信息。

3.实现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质量监控和评定。

(3) 教学环境条件

校外学习中心所在地应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教学基础设施和学习环境。

校外学习中心应按照主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悬挂规范标识。

校外学习中心的专用办公场所、各类教学用房尽可能集中,不得使用临时建筑物。

(四)学习中心人员的配备

学习中心应拥有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校外学习中心需选聘稳定的具有教学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学习中心行政、教学、教务管理人员。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配备足够的远程教学辅导教师,并需要技术熟练的网络管理、教务系统管理以及其他技术人员,保证学习中心的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转。校外学习中心应将所聘用的各类人员上报主办学校审批备案。

校外学习中心专职行政、教学教务管理人员数根据学习中心的招生规模确定,一般100名以内学生配备1至2名,100至500名学生配备2至5名,500名以上学生配备5名以上。学习中心根据需要聘请兼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兼职学生管理人员的数量,参照以上比例配备。技术人员的数量在保证提供正常教学服务的前提下,由学习中心和主办学校协商决定。

(五)教学、教务和日常管理

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主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合格人才为基本出发点,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求,结合远程教育的特点,向主办学校提出不断改进教学的建议。

根据主办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协助主办学校组织和落实各教学环节的正常实施。包括及时发放教材、实时授课、在线学习、辅导、作业批改以及考试等。

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和教师,应及时上报主办学校,并依照主办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校外学习中心应不断加强师资建设,保证优秀教师从事远程教学的辅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按照主办学校的教学要求落实实验和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实施。

校外学习中心负责所属学生的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和素质教育,配合主办学校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

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按照主办学校经北京市教委核准的远程教育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配合主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不能自行发布招生广告、简章。

校外学习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配合主办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和日常管理。

保护主办学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杜绝非法利用,不得非法从事主办学校网络和电子课件的买卖。

校外学习中心本身不是办学主体,不能自行录取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未经正式录取的人员就读。不能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支持现代远程教育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

校外学习中心按年度进行自查自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加强质量监控,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办学校和市教委报告。认真参加主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学生、教师、干部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向主办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接受检查和评估,并接受北京市教委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六)安全管理

加强对网络传输环境和教学应用软件平台的管理,严格审查和监督网络传输内容,有效监控传输过程,确保网络和信息的安全。需配备充足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及时调整网络环境配置、下载、更新系统补丁及其他相关网络安全操作。

学习中心各建筑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网络教室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校外学习中心应对管理人员和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三、申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程序

高等学校拟建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按照本规定及申办程序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在京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

(1) 申办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需提供如下材料:

1.教育部批准主办学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复印件);

2.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在拟建的校外学习中心实施现代远程教学的方案;

4.主办学校与依托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的协议书(复印件);

5.主办学校所在地的收费批文(复印件);

6.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7.《高等学校在京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

(二)审核和备案

试点高校在每年3月和10月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特殊情况下,可由依托单位代送试点院校的申请材料。

四、主办学校对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及时向校外学习中心传达。

(二)负责审核、聘任学习中心主任,组织开展对辅导教师和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等的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审定学习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学年工作计划。对校外学习中心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

制定远程教育教学实施方案,监督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实施过程,负责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质量。

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按照计划组织教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负责选派或审定、聘任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负责选用、推荐教材、辅导材料及音像教材、多媒体教学课件等。

按照教学大纲,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负责考试命题、制卷,派人督考,批阅试卷,评定成绩等考试工作。

(四)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布置工作、交流经验、培训人员。对学习中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成绩优秀的学习中心管理人员。对不执行协议或工作严重失误的学习中心有权整顿、调整或提出撤消建议,同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五)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负责学生身份验证和招生录取工作。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的收费标准,并报主办学校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或肄业、结业)证书。

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管理职责

对设立在北京地区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负责向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传达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指导招生工作、审核其招生简章。

负责对设在北京地区的校外学习中心定期评估和随机检查。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会同试点高校责令整改、暂停招生或撤销,并将结果报告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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