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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卫生部为医师外出会诊定规矩-
  • 【发布单位】作者: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17 08:38: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卫生部为医师外出会诊定规矩-

卫生部16日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指出,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规定中强调,当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同时规定也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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