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程刚 张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10 19:01: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将施行《武器装备生产科研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国防科工委宣布,从今年6月15日起,中国将施行新出台的 《武器装备生产科研许可实施办法》。按照这个新的许可制度,中国向来由国有军工企业垄断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将面向社会开放,得到许可后,民营企业、外资及合资企业,均可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中国的民营企业很快就有机会参与武器装备的研发和生产了。
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分为两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分为两类许可,第一类许可,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司长刘东奎称之为“核心军工”的科研生产许可。也就是说,获得第一类许可证的机构和企业,具备研发、生产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的资格。第二类许可,是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和其它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许可。刘司长说,对第一类许可证,负责审查、批准许可证的国防科工委将实行数量控制,一般只给予核心国有军工企业。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有一个专业目录,各重要的专业将只发放有限的几张第一类许可证。
而非公经济可申请第二类许可,第二类许可没有数量和比例上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都可能获得许可。目前,至少从保密等级的要求来看,民营机构和企业要获得第一类许可证,加入“核心军工”的队伍,可能性极小。刘东奎说,毕竟,核心军工从武器分类上讲,主要指战略武器和主战武器的研发生产。无论哪个国家,都是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我们希望从第二类许可入手,通过参与武器装备的一般配套产品研制,逐步提高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非军工企业的保密和质量保障水平。
民企研发能力不容小视
从新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本身来看,并没有明文规定民营企业不能获得第一类许可证。刘东奎司长认为,将来从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角度,会允许一部分外资进入,因此,外资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第二类许可,在政策上没有障碍。刘东奎司长对记者表示,如果将来有民营企业真能研制出国家需要的重要武器装备,真能在一些军工难题上有所突破,只要符合要求,完全有可能获得第一类许可。
事实上,一些民营企业现在已经具备了相当高的研发能力。刘东奎司长说,在制定《武器装备生产科研许可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他曾做过调研,有一个民营企业就给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这个企业虽小,但却有一个由5名博士组成的科研部门,领头的一名毕业于清华大学。这些民营企业吸引高科技人才的政策非常好,他们做的项目水平相当高。这样的企业也非常愿意参与到武器装备的开发生产中来。据介绍,按照国防科工委工作计划,今年内,将受理审查约300家单位的许可申请,其中包括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刘东奎表示,中国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体现出构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的总体思路。
国外严格管理民企生产军品
当前,让民企广泛参与国防工业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与军队的普遍做法之一,但同时,如何对民企实施有效管理也是不少国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这方面,美俄等国有许多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行订货合同责任制。美欧等国家的国防部门在通过民企从事国防产品生产时,将首先根据军队用户需求量大小和缓急程度,决定与一个或多个中间商签订合同。双方谈判达成协议后,采用通用的商业做法签订订货合同。
合同签署后,主要中间商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若干生产厂家共同实施同一合同。以美军的军用服装生产为例,有关组织原材料、监督生产过程及工人费用问题,均系中间商业务经营范围,军方不加干预。中间商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如期交货,军方按合同规定验收付款。二是实行资格认证与监督制。美国军方与地方企业签署合同之前,国防合同管理人员将参加合同前期工作组,对合同商的信誉、能力进行评估,在时间进度、技术性能、项目规划和技术保障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对合同商的生产能力进行分析,选择有能力的合同商。三是通过法律等措施提高民企参与国防工业的意识。美国《商船法》明确规定,新造民用船只的设计和建造,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在紧急状态下能改装成军事运输和支援舰船,否则这艘船就不能造。俄罗斯也规定,各种大型海运船只的设计建造,应考虑军队战时征用需要,由军队的装备部门签字同意后才能建造。英国商船在设计、建造时既考虑到军队使用特点,同时还制定有改装计划,储备了改装的图纸、设备和材料。(文章原载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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