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27 09:23: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促进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审稿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审稿今天开始审议。
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由“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改为“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而不是像一审稿规定的那样对应处罚的这三类人以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对被传唤人询问查证的最长时间由36小时缩短为12小时;办理治安案件的最长期限由90天改为60天……仅从二审稿对一审稿修改的这些“细节”上,人们就不难感觉到治安管理中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更加合理。
二审稿对一审稿的修改远不止体现在细节上,而是体现到立法的理念中,贯穿于草案的整个框架和结构中。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介绍,针对草案一审稿,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审稿第一条作为立法目的的规定,增加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对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要求,由一审稿的“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二审稿还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有“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等十种行为之一的人民警察,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减少。一审稿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前三种,删去了第四、第五和第六种,并将第七种修改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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