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崔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28 10:42: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二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规范警察权力行使-
提请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出现重大变化,突出体现了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同时,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一、明确治安处罚应尊重和保障人权。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增加“执法监督”专章,对公安机关及警察办理治安处罚行为给予基本规范。
二、适当降低罚款数额和幅度。原草案将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的最高数额,由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一般为200元提高到5000元。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适当提高罚款数额是必要的,但不宜过高。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适当降低罚款的数额和幅度,根据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为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三个档次。
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处罚不得超过20日。有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四、对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等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原草案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
有常委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不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有关规定,并明确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五、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一般不超过8小时。有委员认为,原草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讯问36小时,时间过长,应当适当缩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按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修改为,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4小时。
草案将原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由原来不得超过60日,缩短为不得超过30日。草案还删去了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外地人移交户口所在地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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