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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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6-30 08: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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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44部法规7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声明: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未经本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中国法院网讯 7月1日,将有44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7部,地方级法规27部。
在国家级法规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法规,使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有法可依。在医疗以及食品卫生方面,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以及外出会诊医师应具备的条件等,从而给医生“走穴”立了规矩。针对保健品行业内不规范、误导消费的欺骗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两部规章对保健食品注册和核查作了明确规定。在税收监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范纳税担保行为和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行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引入调解机制解决电力争议;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监管;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加强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此外,还有一批涉及到规范专业领域单位、专业人员资质的规章也将于7月1日实施。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有法可依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法规,《条例》明确了军队和地方在抢险救灾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有法可依、依法救灾。《条例》规定,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的任务是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必要时可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卫生部为医师“走穴”定规矩
医生“走穴”是医务界的一种职业现象,但医生“走穴”却会对患者的求医问药,乃至医疗秩序、医疗事故等问题产生或多或少影响。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须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说明会诊及费用等情况,并征得其同意、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备案。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规定同时指出,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规定》还强调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两部规章规范保健食品市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对保健食品的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及法律责任以及申请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内容及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保健食品当“药”卖,把“保健”说成“治病” ,面对鱼龙混杂的保健品市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保健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办法》加强在注册过程中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审核,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办法》将以往两种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及“国食健字”统一规范为“国食健字”。消费者可以根据年份代号鉴别产品真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明确了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在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要进行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并抽取检验用样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注册的进口保健食品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两部规章规范赖税户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和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两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需进行纳税担保。《办法》还规定了适用于纳税担保的另外两种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应缴税款的纳税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税务部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将依法对赖税户的财产实行拍卖、变卖。《办法》明确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了拍卖变卖的顺序,避免操作执行的随意性。《办法》规定,除了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办法》还规定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
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监管杜绝“暗箱操作”
由于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缺乏系统的规范管理,出现公路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变更后再次变更的情况;造成预算费用突破标准,同时引发诸多腐败案件,为此,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设计变更三类,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办法》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再次变更;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部分分别由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保监会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与2002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相比,新《办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作了全面的修订。《办法》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完善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各方面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明确规定了信访办理期限。《办法》规定,对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违法行为的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受理后应当直接办理,不得转交被信访人的上级单位处理。《办法》还规定,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投保纠纷、售后服务纠纷等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或者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劳动合同纠纷以及咨询相关保险产品的,不属于信访受理范畴。
三部规章规范地质灾害评估、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资质
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规章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市场秩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评估单位的资质审批,乙级和丙级评估单位的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在评估资质的条件设定中特别注重了对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评估业绩的要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治理项目备案制度,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工程项目跨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三类人员上岗执业有规范
与1998年发布的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相比,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将统计上岗证改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规定将在统计部门的广大统计人员中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登记制度,即通过规定科目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经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
及时处置突发林业灾害
为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上报、应急预案的制定、发生后采取的应对措施作出程序性的规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从国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等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办法》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电力争议可调解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申请和受理、调解、调解终结等电力争议调解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办法》明确指出,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电力争议调解,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力争议调解工作。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终结调解。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者裁决。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
与1987年由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相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明确规定,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明确指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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