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及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工作意见
(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 2003年4月)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及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土地的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全省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继续开展执法监察。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追究,纠正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山西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执法检查的范围: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地供地情况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1、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基本制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情况;
2、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的执行情况;
3、各市(地)、县建立公开供地场所情况;
4、公开供地的公告内容和运作程序情况。
(二)政府管理部门供地的情况。
1、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供地台帐建设情况;
2、行政划拨供地是否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
3、协议出让土地中是否存在经营性用地;
4、协议出让土地的地价是否依法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开;是否存在低价、压价出让土地的问题;
5、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收回并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问题。
(三)违法违规转让交易土地情况。
1、地方政府和领导违规将土地提供给开发商开发建设情况;
2、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非法圈占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情况;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转让、出租土地情况。
(四)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违反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规定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2〕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情况和查处土地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及步骤
从5月初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5月初至6月底)
在去年开展工作和今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有关的政策要求,对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弄清本地供地的总体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于6月底前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告省土地执法监察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委执法室)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初至10月底)
各市(地)纪检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要按照实施意见所列的内容,突出“三查一追究”的重点,即: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查政府供地的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情况;查违法违规土地交易情况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违纪违规者的责任。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报表,汇总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底前书面分别上报省纪委、监委和省土地执法监察办公室。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立案调查。要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贯穿执法监察全过程,要以查处案件和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手段,推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全面落实。
10月份,省纪委、监委、省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市(地)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重点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问题突出,或自查、重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方,省有关部门将进行重点督查,确保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规范和完善阶段(10月初至11月底)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向被查单位下发监察建议或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纠正和处理,做到边整边改;对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的要督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标本兼治。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报告分别上报省土地执法监察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国家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利用制度的重大决策。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是规范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严密组织实施,解决好工作中所需经费及遇到的其他困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用地的审批、供应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逐宗进行认真检查,特别是今年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和各工作环节,选准执法监察的切入点,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注重检查实效,提高检查质量,推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查案件,惩治腐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执法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要对山西省纪委、监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违反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规定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下发后,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开展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为了切实加强领导,省成立由省纪委、监委牵头,国土资源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经营性土地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并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委执法监察室。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研究解决检查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各部门进行活动。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此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参与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在执法监察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制定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使执法监察工作健康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