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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人大解释-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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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7-29 17: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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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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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人大解释-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不属《解释》范畴。

    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呼声非常强烈。为切实解决以上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拟定了七个条文的初步意见。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因此,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已经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所以正式公布的《解释》中没有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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