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22 12:40: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总政治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近日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据悉,这是我军第一部规范监察工作的军事法规,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监察工作规定》共5章32条。针对军队监察工作的特点规律,围绕发挥监察工作在依法从严治军和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中的作用,《监察工作规定》明确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和领导体制,规范了监察主体和对象。规定军队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对军队单位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以及从事管理工作的士官、文职人员实施监察。总政治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是本级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纪律检查(组织)部门是本级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监察工作规定》赋予了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具体的监察职责:检查被监察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决定、命令、指示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申诉,以及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同时,还赋予了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调查、查询措施和提出监察建议等权限。
《监察工作规定》还明确了实施监察的程序和被监察单位、人员和纪律检查干部应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文章原载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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