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02 14:03: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日前《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通过表决,该规定对傍名牌现象设置了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规定,申请登记表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便于识别,不得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对“相同”和“近
似”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规定》同时规定企业字号必须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企业起名时不得“含有足以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产生误解或者与其他已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名称产生误解的”,从而防止傍名牌现象的发生。《规定》还规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并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参与听证。(文章原载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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