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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赵燕 黄润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6 08:39: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从8月15日起,广东将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医疗废物每日每床加收费用不得超过2元。


由广东省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厅、财政厅和建设厅公布的《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置费实施动态管理,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将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病床数或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

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在广东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可在最高限价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价格。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办法明确,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必须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交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这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也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文章原载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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