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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9-04 09: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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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教育考试法》起草完毕 作弊将被视为犯罪-
填补我国一项法律空白的重要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据悉,这是我国建国几十年来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专家称,这部法律正式颁布后,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
处理考试作弊“无法可依”
我国每年参加各种考试的人达到3000万,为世界之最。按种类分,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司法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等,种类繁多。然而数十年以来,却没有一部真正的考试法律法规来规范考试行为。
所以,目前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据悉,重庆市去年发生两起群体作弊事件,因为“无法可依”,最后认定他们的行为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只好给予“取消成绩和考试资格”的行政处罚。因此,出台考试法显得非常紧迫。同时,考试法也是我国即将在未来5年内起草的4部教育重点法律之一。
重庆专家起草《考试法》
经过两年的酝酿,教育部将立法起草的重担交给重庆。该市于2004年9月成立课题小组,开展起草工作。小组的17名成员主要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和市招办的相关专家。
目前,该法案已经进入立法调研的程序。建议文稿已经发放到全国各个机关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机构,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但专家表示,由于立法程序非常严谨复杂,正式出台可能还有近两三年的时间。
考试作弊将是违法行为
据悉,考试法出台后,将重点体现保障考试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立法后,考试中作弊将是违法行为。而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将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新增申辩补偿等新条款
记者了解到,考试法还对目前的一些规章制度作了改进、完善,使其法制化。如以前考试一开始,试卷的绝密等级即解除,此时泄露试卷不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而考试法出台后,将把解密时间延长至考试结束,即考试期间泄露试题的仍可被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罪。此外,考试法还新增了考生申辩、申诉、复议申请、申请经济补偿等新的条款,以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考生合法权益将得到保障
《考试法》将大大提升考试的规范化程度,提高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尊严,将结束用行政命令或教育部规章、文件的方式来规范惩处考试作弊行为的局面,使考试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认定资格、鉴定能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目前的国家考试往往分散于许多社会领域,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如司法考试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公务员考试由人事部门组织,高考等则由教育部门举办。由于没有一部统一规范考试事务的法律,致使各部门在组织考试时,考试条件随意制定,考试程序不够规范,组织漏洞频出,对考试作弊的处罚更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直接影响了国家考试的声誉,不利于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考试法》来规范和调整各种国家考试,对于规范国家权力行使,公平公正组织考试,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考试的信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考试法不应限于教育类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但《考试法》的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等。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考试法》理应将所有国家考试纳入调整范围,而如果仅限于部分国家考试,既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也会给整个法律体系造成混乱。因为无论从法律名称还是从法律地位看,《考试法》都应该是国家考试方面的“统帅”,应当统领和规范一个国家所有的重大考试,尤其是“国”字号考试。只有这样,《考试法》才名副其实,才无愧于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果《考试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教育类国家考试,显然是“大材小用”。而从客观需要来看,除了教育类考试外,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国家考试也都需要统一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再者,若《考试法》仅调整规范教育类考试,那么调整规范其他国家考试的法律又该叫什么名称呢?如果将其他考试法律定名为“司法考试法”、“公务员考试法”,那么规范教育类考试的法律就应当取名为“教育考试法”。
考试法体系亟须制定
从理论上讲,我国《考试法》的制定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采用“大考试法”的概念,将所有国家考试都纳入其中进行规范和调整,其名称为《考试法》。当然,《考试法》之下还可以分门别类制定具体的考试法规。二是采用分类制定考试法的办法,即在国家考试进行基本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大类来制定规范分别进行调整,其名称分别叫“教育考试法”、“司法考试法”、“公务员考试法”等等。
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正缺少一部规范国家各类考试的基本法,因此亟须制定一部能够调整和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法》。在此基础上,如确有需要,可以分别制定针对性强的考试法或考试条例作为考试法的“子法”,最终形成我国的考试法体系。专家认为,采用第一种模式制定考试法比较合适。
总而言之,目前教育部正在拟定中的规范教育类考试的法律不应取名为《考试法》,而称为《教育考试法》或《教育考试条例》更具科学性,更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另外,此前公众强烈呼吁出台的《考试法》也不应仅限于教育类考试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也暴露出许多反响强烈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致力于规范教育类考试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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