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久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17 08:56: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出台法规加强归侨侨眷社会保障-
记者16日从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获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对归侨、侨眷社会保障做出一系列特殊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鳏寡孤独、受灾等生活困难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和扶助。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需进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户籍在农村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办理五保供养。
对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和困难老华侨及其配偶的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55周岁以上或1969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归侨及其配偶,人均收入不足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的,由当地财政补足。”同时,对1969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退休归侨,每人每月由地方财政发放退休生活补贴100元。
对归侨、侨眷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政府职能部门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给予优先扶持和帮助。
这部地方法规还规定,归侨、侨眷子女在经常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10分照顾。 为防止假冒现象发生,还特别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这部地方法规还增加了保护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有关工资、福利、假期的规定,增加了对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中的法律援助规定等。
河南位于中原腹地,祖籍河南的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约有50多万人,归侨、侨眷也有50多万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副主任王四川介绍,归侨、侨眷作为一个与海外亲友有密切联系的独特群体,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仍与其他国内公民有不同的权益特点,在法规上作一些特殊规定加以保护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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