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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
  •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25 09:58: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考虑到当时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国务院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烟草行业负担的税率较高,国家保留了对卷烟生产企业的这一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已经有能力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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