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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银行理财下月起有新规矩-
  • 【发布单位】作者:虞洪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13 19:46: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行理财下月起有新规矩-

    没有人民币5万元或外币5000美元不能找银行理财了,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有附加条件而且并非100%无风险了,执意要买某种理财产品得先“签字画押”了……

银监会日前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从11月1日起实施,对其中的新规定,投资者先了解一下不无裨益。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有附加条件

银监会此前曾严令指出,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不得承诺保底收益,不过,此次的新规定允许商业银行有条件地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办法》指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私人金融顾问郭剑认为,现有的理财产品通常有银行提前终止的情况,使投资者得不到最高预期收益率或失去继续投资的权力,以后,理财产品的汇率等对银行不利时,银行有可能延长期限,即主动权在银行,也有可能转换了货币后,名义收益率达到了而实际收益率达不到。推介产品前先给风险评估报告《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双方的意见(意愿)等,双方签字认可。《指引》还规定了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该起点金额。

郭剑指出,以后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会越来越多,现在就强调风险揭示,有利于银行把风险客观地告诉投资者。而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理财中心主任邱扬觉得,提高理财门槛与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差不多,是让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人去选择相关的理财产品,从而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

投资者享有这些权利

按照《办法》的规定,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相关账单,列明资产变动、收入与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财计划终止或收益分配时应向客户提供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另外,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法和测算的主要依据。理财收费标准和方式需要调整的,应获得客户同意。

同时,根据《指引》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的应该是理财业务人员,而不是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商业银行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中信银行凤起支行私人理财经理丁志毅认为,提供账单的做法其实与信托、券商集合理财、基金等一样,有利于增加透明度,让投资者心中有数,作为银行来说也是应该的。

代客理财暂时无门?

今年5月,银监会就这两个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曾提到了私人银行的概念,通俗地说就是代客理财,但正式颁布的规定对“私人银行”只字未提。

邱扬告诉记者,从2005年开始,外资银行已经在我国境内提供私人银行服务,但门槛很高,如起点资金为2.5万美元,产品不一定保本但议价能力很强,规定不提“私人银行”可能是出于鼓励中资银行朝这方面发展的考虑,因为一旦提到了,限制反而多了。( 文章原载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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