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和 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和
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津人〔2003〕4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中“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在本市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人员以及经考录进入机关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 、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审批表》(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后,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市级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及各委办局(总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向市人事局备案,区县级机关、区县属事业单位向区县人事局备案。
三、正在承担重点工程、已经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在审计、会计、翻译等专业性较强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涉及国家安全和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渠道缴存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中应由个人交纳的部分,单位可与本人签定协议,本人按年度一次性交给单位,由单位按月代缴。在私营企业工作期间死亡的,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待遇;因公(工)负伤的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所在私营企业负担。
五、经批准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本人愿回原单位工作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予接收,并从接收之月起恢复其工资福利待遇。回机关工作的保留原级别,回事业单位工作的保留原职级,并根据本人情况和需要安排工作岗位。
六、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要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在三年内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整工资时,应采取适当形式对其进行考察,按相关政策调整其档案工资。
八、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满三年(计算到月)的人员,如本人愿意继续从事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且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两年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自愿提前退休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离岗在私营企业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九、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已签定聘用(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可与原单位签订协议,就聘用(劳动)合同的停止履行及其它事项作出约定。三年内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为其安排相应岗位,并按续订聘用(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其重新签定聘用(劳动)合同,重新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合同剩余期限。
十、我市首次职称评聘之前进入机关的公务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可按我市首次职称评聘规定的评审条件,直接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我市首次职称评聘之后进入机关的公务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可按国家和我市现行的职称评审(认定)条件,直接报评(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于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参加相应的考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其职称评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如本人在私营企业工作期间变动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或任免机关报告,并变更审批表相关内容。未到私营企业工作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辞退。
十二、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应在三年期满前30日内回原单位工作或办理调动、提前退休、辞职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可予以辞退,并将人事档案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十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十四、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事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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