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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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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10-20 1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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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预防污染事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办法》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都要适用该《办法》。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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