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03 16:26: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将制定出台-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哈尔滨市将制定出台《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开向市民征求对这一《办法》的意见建议。记者昨天采访了权威人士,请他们对《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解读。
驾校培训内容不得“缩水”
《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含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机动车不得安装高音喇叭
《办法》规定,接送中小学生的专用车辆,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车身喷涂统一规定的标志。用于驾驶培训的专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大型建筑立项应评价对交通影响
《办法》规定,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等情况,不得占用、挖掘道路。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暂停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施工单位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不准在道路上晾晒物品
《办法》规定,不准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散放禽畜,抛撒残雪、残冰,泼洒污水,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拦截物等。不准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距道路交叉路口红线50米以内的其他道路,不准设置市场、摊区。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早、晚市场和摊区,不准设置固定设施。
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
《办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架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清扫作业应避开交通高峰
《办法》规定,在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实习期不能上快速车道行驶
《办法》规定,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指示车辆行驶车道的,机动车通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型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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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最高限速将实行新规
近日,哈尔滨市将对机动车最高限速作出规定: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上行驶时,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上坡视距不足30米、村屯或者行人稠密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文章原载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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