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袁成本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03 16:44: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监察不得收费节能不力挨罚 山东出台《节能监察办法》-
从11月1日开始,山东省正式实施《节能监察办法》。据悉,到目前,山东是全国第一个出台节能监察地方法规的省份。
该办法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行节能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节能监察机构在实施监察时,应有两人同时进行,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对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办法还规定,对违反节能法规行为的举报,监察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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